被開罰單竟是「闖黃燈」!疑惑「跟闖紅燈罰則一樣嗎?」
日前一位網友在《Mobile 01》發文詢問,騎車闖黃燈,卻被警員攔下並開了紅單,當下沒想太多就簽了,收到人生第一張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」。
(示意圖,與本文無關)
網友回家Google疑惑「闖紅燈與闖黃燈罰則是否不同」,「開單簽名是不是代表認了違規事實」。
雖然自己有「闖燈號」的行為,但闖黃燈如果與寄來的違規照片通知不符,是否可以提出申訴呢?
(翻攝Mobile 01)
貼文一出,許多網友紛紛回應原PO,「機車闖紅燈1800、汽車2700」、「你是考哪一國的駕照?台灣法規沒有闖黃燈這個罰則」、「證據呢?」、「只有闖紅燈的罰則,沒有闖黃燈的罰則」、「自認車子離開停止線時仍然在黃燈的狀況下,可以去申請調閱路口監視器來申訴」。
根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3條第1項指出,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台幣1,800元以上,台幣5,400元以下罰鍰;紅燈右轉者,處台幣600元以上,台幣1,800元以下罰鍰。
專業法律人士表示根據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206條第4款之規定:「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,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,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。」
所以「搶黃燈」的行為,交通規則既然委由駕駛人判斷當下的行進方式,自然不會有違規的問題,因此在行政罰上「搶黃燈」的行為確實是不予處罰。
但是搶黃燈容易肇事,肇事後仍有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,建議用路人還是別搶黃燈,謹守「綠燈行,紅燈停」的基本原則。
最後就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3條來說,台灣的交通法規並無闖黃燈的罰則,僅有針對闖紅燈及紅燈右轉之車輛進行罰鍰,因此原PO要想撤銷罰鍰,就只能打行政訴訟,亦或是乖乖繳罰鍰了。